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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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
      請單位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 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三) 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 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
        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 (含) 者。
   (五) 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 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