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13
拾參、計畫審查:由本局依據下列原則審查計畫,繼由接受補助之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執行單位之甄選及委辦事
      宜:
      一、本局年度預算額度。
      二、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額度及執行成效。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所提本案計畫之經費額度及執行方式。
      四、本案如有後續服務或擴充等事宜,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