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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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同意申請人攜同輔佐人一人到場協助閱卷。但
      輔佐人不得單獨在場為之。
      前項輔佐人到場時,應先繳驗身分證件,並將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
      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