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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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統計作業:
   (一) 成果統計事項:
        1.學員基本資料卡:九十五年度起各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均
          併同納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進行施訓管理
          ,系統中已能涵蓋本項資料,得免送。
        2.學員就業成果追蹤:各地方政府應規範督導承訓單位對所辦理
          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 9
          0 日及 100  日,於本局職業訓練學員管理系統鍵入各該班次
          結訓學員之就業資料,並列印成輔導就業成果表【格式如新附
          表十三,補充說明:輔導就業成果表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
          g.gov.tw) ,將學員就業資料鍵入並列印出輔導就業成果表】
          後同時函報縣市政府及本局對口職訓中心留查。
   (二) 年度結案報告:各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
        辦理情形綜合彙整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製成結案報告書 (
        內容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 ,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
        對口職訓中心二份,職訓中心於彙整服務轄區各縣市結案報告書
        後再綜合服務轄區各縣市政府辦訓情形製成運籌管理報告函報本
        局 (含地方政府報告各一份) 備查,有關輔導就業成果之就業率
        部分資料,再於四月底前,以「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補填
        報就業率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