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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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補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