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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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為居家就業者申請職務再設計所改善或購買工作環境
      機具、設備等,應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如屬於資本門者,須標示「就業安定基金○○○年
      度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