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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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所設立之就業服務臺,應建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
      服務之識別系統,並應標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補助辦
      理」之字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