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3 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
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