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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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費用計算標準: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依照附件一所訂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編列費用額度,並將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
      次計畫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申請補助;
      單一班次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
      籌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
      助訓練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