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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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費用計算標準: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依照附件二所訂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編列費用額度,並將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
      次計畫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申請補助;
      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助訓練
      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