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13
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時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
      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辦理教育訓練成效不佳。
  (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三)虛報、浮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四)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