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31 日
13
十三、各借用單位之合格使用人員如有違反本點之規定者,除取消其資格
      外,得視情節輕重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