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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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