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參與計畫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終止計畫,不予核發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全 部或一部之補助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者。 (二)二年內領取本計畫津貼逾一百八十日。 個案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