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署應不予支付或減少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成本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者。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 名者。 (四)其他未符合本計畫規定並經本署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