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3 條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繼續教育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
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所定專業訓練、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
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得由各大專校院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