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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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免附案件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出席委員簽名冊。
        2.審查通過補助案件數與不予通過補助案件數。
        3.補助中介團體費用計算公式。
        4.協處爭議行政工作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第三次審查時記
          載事項)。
  (三)中介團體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領據(
        分別開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