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 明理由送分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