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訓或退訓,其訓練費用依下列
標準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按個人訓練費補助
額度之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
給個人訓練費補助額度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
除學員中途離訓、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
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
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事業單位所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依下
列標準支付:
(一)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訓練
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二)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訓
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前項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