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13 條
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腐蝕裕度,應在一毫米以上。但碳
鋼鋼料及低合金鋼鋼料以外之材料,依經驗實績認無腐蝕或磨耗之虞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