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13
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其情節減少至多百
      分之二十之核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職訓局或職訓中心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
        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三)未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