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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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應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收受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
      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