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3
法規名稱:
廢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13
十三、職訓中心應於收受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及核定。 依前項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補助費及訓練津貼,始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