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單位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
將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傳輸至職安署指定網站。
(二)評鑑機構依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辦理資格初審,並擬具通過初審
名單。
(三)職安署邀集評鑑小組開會審查前款之名單,資格符合經審查通過
者,列為受評單位;資格不符、文件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
予受理。
(四)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附件
二)傳輸至職安署指定網站。
(五)評鑑機構及評鑑人員依受評單位檢附之文件及評鑑指標(如附件
三)辦理初評,並擬具建議複評名單。
(六)職安署邀集評鑑小組開會審查前款之名單,通過建議複評名單者
,由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七)評鑑機構及評鑑人員進行複評作業。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
受評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
失或扣分事項。
(八)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九)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單位
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
、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十)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