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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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運用時,其委託投資契約應包括本作業要
      點之相關規定。
      考量實際投資狀況,須放寬全權委託之相關投資規定時,投資單位
      須先提出評估報告與進行相關風險控管程序後,並經監理會審議通
      過,始得進行投資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