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
被害人所需服務經費,依「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
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墊付費用表」(如附
表二)所列項目及費用為限。
(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所委託之機
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安置,其所需人員差旅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時,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陪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機構式安置
服務處所安置者,其所需人員交通費,得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