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雇主應接受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話或現場訪查,並提供執行 本要點相關文件,其查核結果列入是否繼續補助之依據;無故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雇主申請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