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事業單位申請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
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並在受理期
間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
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七)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及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
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八)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
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