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實驗室接收樣本後,應依下列規定記錄及處理:
(一)樣本至少應紀錄事項:
1.樣本送交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2.實驗室檔案編號。
3.採樣介質及委託分析項目。
4.送交樣本編號與實驗室樣本編號之對照表。
5.採樣流率、採樣起迄時間及日期。
6.樣本之儲存條件。
7.收樣紀錄。
8.採樣日期、體積。
(二)樣本處理之相關規定:
1.樣本登錄應制度化,每一樣本應有唯一且前後一致之識別編號
。
2.無法於收樣當日完成收樣時,應繼續依保存規定儲存樣本,至
完成收樣為止。
3.應依所使用之分析方法建議之樣本最長保存期限和條件儲存樣
本。樣本保存期限,指由採樣至分析之時間,分析時已超過期
限者,應於報告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