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56
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13
十三、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案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分署應予註銷其未 完成派工程序之名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