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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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核撥之補助款,以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接受
      補助之提案單位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門票收入或其他收入時,應
      一併加計,且本署補助金額得予核減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額為上限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