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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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覈實結
      報者,本部得酌減、追繳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或
      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工會訓練活動
      補助一年至三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
      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之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