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工會財務處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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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辦理之同一工會教育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會結
        報,有關支出憑證正本由受補助工會另行保存。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單位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
      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