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13
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由複審評審小組依評審專長組成各類組評審
        小組,其各組成員至少三人。
  (二)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各類組評
        審小組依各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類組討論會議:
        1.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之實地
          審查名單,其件數至多二十件。但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不在此限。
        2.傑出個案獎經該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進入傑出個
          案審查會議之名單,其件數至多十八件。
  (四)實地審查: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依前款第一目推
        薦名單進行實地審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各類組評審小組如因故未達三人時,得由其他類組評審小組成員
        支援實地審查。
  (五)傑出個案審查會議:由該類組評審小組組成,並依第三款第二目
        推薦進入傑出個案審查會議名單,以實體或視訊方式進行答詢。
  (六)複審綜合討論會:由各類組評審小組組成,討論入圍決審建議名
        單,傑出個案獎入圍決審名單至多十四件;其餘各類組,入圍決
        審名單至多十六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