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 系統登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 練班次地點之分署書面遞件申請,其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 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 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它教育部核定之 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