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13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
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