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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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發給補助;經地方政府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應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
  (一)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二)經查核未從事按摩工作。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政府查核。
  (四)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相關補助二
      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