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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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專業訓練,缺課時數達應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實
        習或實作,並完成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
        務作法報告書。
  (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未參與各課程。
  (四)非其本人或冒名頂替參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