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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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應委
      託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並依前點試務管理機構公
      告之測驗期程實施。但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委託,應以書面為之(委託書如附件
      二)。
      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十五日前檢具前項委託書及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試務管理機構。
      訓練單位委託或辦理第一項測驗,應以每人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向
      試務管理機構繳交測驗服務費,並由試務管理機構開立收據或統一
      發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