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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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辦理自辦在職訓練其他相關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班次均應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追蹤瞭解其訓後動態。
  (二)每年辦理自主訪查,並視需要安排與參訓學員座談,訓練班次訪
        查相關作業依據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各班學員名單登錄本署在職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於結訓後三週內登錄結訓資料,於結訓後一個月內登錄學員滿
        意度調查資料。
  (四)於每年九月底前將次年訓練課程開班預定表,依規定格式報本署
        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