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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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逾期債權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
      回年度之什項收入或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