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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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構內遇疑似性侵害案件,得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機構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應即通報,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協助評估處遇或協調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晤談,提出晤談報告,
        並記錄事件發生過程與原因,涉入人員不宜過多,以避免造成機
        構不安。
  (二)主管機關介入或機構完成通報程序期間,各單位應緊急會商,針
        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建立統一窗口對外發言。主管機關應於
        接獲機構通報一個月內,通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結案時,亦
        同。
  (三)於事件發生初期,機構得視需要提供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相
        關輔導。
  (四)當事人於復原期間,機構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個案之
        個別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之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