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季將協助經銷商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執行情形 回報分署並彙送本署(如附件九),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以便檢討追蹤執行成效。 (二)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