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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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季將協助經銷商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執行情形
        回報分署並彙送本署(如附件九),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以便檢討追蹤執行成效。
  (二)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辦理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