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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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相關作業規定或表件附件如下:
  (一)附件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
        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附件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申請表。
  (三)附件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申請表。
  (四)附件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核定表。
  (五)附件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核定表。
  (六)附件六: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
  (七)附件七: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
        意事項。
  (八)附件八: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