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計畫相關作業規定或表件附件如下:
(一)附件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
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附件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申請表。
(三)附件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申請表。
(四)附件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核定表。
(五)附件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核定表。
(六)附件六: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
(七)附件七: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
意事項。
(八)附件八: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