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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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師傅與徒弟經依前點規定配對成功後,應於三十日內接受分署輔導
      協助,共同完成訓練綱要、簽訂訓練契約,並提出徒弟結訓認定標
      準,經分署核定後,始得實施訓練。
      前項作業逾期未完成者,視為配對不成功;同一訓練綱要不得向其
      他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