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13
十三、局屬職訓中心及就服中心應每年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免試職訓推介
      執行成效,進行下列事項之檢討,據以做為年度改善之依據:
  (一)開單率。
  (二)入訓率。
  (三)就業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