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13
十三、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各分署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
        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講師由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員工、經營管理者、企業所聘僱
        之顧問等相關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師標
        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單一課程經費達訓練案總經費相當比例時,應考量辦理該課程之
        合宜性。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
        費核銷時,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
        人數核銷費用。
  (四)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
        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
        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
        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
        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