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3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
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
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