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13
十三、地方政府應自籌申請經費超出補助項目範圍及額度。但配合本部政
      策需要辦理之計畫,其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由本部另行規定,不受
      第十一點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