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13 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
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
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
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